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標題:

坐牢期間...可否買賣股票???

發問:

我有一個朋友,將會俾判入獄3年。 佢想知在這段時間能否買賣股票呢? thx

最佳解答:

香港法例234章監獄條例,沒有話一個犯人不可以買賣股票.但她要在外面找人代表她去作買賣,因為監獄不會比電話她用的.

其他解答:

我替你問過懲教署,得回的答案如下: 最好就是你的朋友于未入監之前,于外面去律師樓處寫定一封委任書,委任你朋友的一位可以信賴的人仕于你朋友入獄的3年期間代為買賣股票。因為唔係話入獄期間話明一定唔比買賣股票,但你都知股票這種投資是分秒必爭,遲了一d或早了一d價位都會相差好大,所以最好就係採取以上的做法。|||||將未經授權的物品引進監獄 (1) 除非根據第25條下訂立的 規則授權或 獲署長授權, 否則任何人如將任何槍械、 彈藥、 武器、 工具、 令人醺醉的 酒類、 鴉片或 其他藥物、 煙草、 金 錢、 衣物、 糧食、 信件、 文件、 書簿或 任何其他物品帶進、 拋進或 以任何形式引進或 傳遞入任何監獄, 或 傳遞給任何在 監獄外受羈押的 囚犯, 或 放置在 監獄外任何地方而意 圖讓囚犯管有, 或 將上述物品攜離監獄, 均屬犯罪, 一經定罪, 可處罰款$2000及監禁3年。 (由1969年第19號第8條修訂; 由1974年第11號第 6條修訂) (2) 任何懲教署人員或 受僱於監獄的 其他人, 如違反或 准許違反第(1)款的 規定, 除可受上述懲罰及任何其他懲罰外, 並可被撤職。 監獄人員管有或引進禁制物品 (1) 除根據第25條下訂立的 規則授權或 獲署長授權外, 任何懲教署人員或 受僱於監獄的 其他人, 如─ (a) 在 監獄內或 進出監獄期間, 管有任何禁制物品, 不論該禁制物品是藏於其身上或 藏於其所保管的 任何容器內; (b) 利用其所駕駛或 掌管或 乘搭的 任何車輛或 其他交通工具, 明知而傳遞、 准許傳遞或 安排傳遞任何禁制物品進出監獄; (c) 攜帶、 拋擲或 以其他形式, 或 安排攜帶、 拋擲或 以其他形式將任何禁制物品引進或 引出監獄; (d) 將任何禁制物品帶給任何囚犯, 或 從任何囚犯帶走任何禁制物品, 而不論該囚犯是在 監獄之內或 是在 監獄之外受羈押的 ; (e) 將任何禁制物品放置在 於監獄之內或 之外任何地方, 意圖讓囚犯管有, 即屬犯罪, 一經定罪, 可處罰款$2000及監禁3年。 (2) 在 第(1)款中, “禁制物品”(prohibited article) 指任何火器、 彈藥、 武器、 工具、 爆炸品、 有害或 造成傷害的 物 體、 令人醺醉的 酒類、 鴉片或 其他藥物、 煙草、 金錢、 衣物、 糧食、 信件、 紙張或 書簿。 (由1974年第11號第7條增補) 向囚犯供應未經授權的物品 任何人─ (a) 在 任何監獄內售賣任何令人醺醉的 酒類、 鴉片或 其他藥物、 煙草或 任何其他未經授權的 物品; 或 (b) 身為懲教署人員或 受僱於監獄的 其他人─ (i) 准許在 任何監獄內售賣任何該等物品; (ii) 並非根據第25條下訂立的 規則授權或 獲署長授權而准許任何囚犯使用任何該等物品; (iii) 違反根據第25條訂立的 規則, 將不論屬何性質的 物件交給或 安排交給任何囚犯, 即屬犯罪, 一經定罪, 可處罰款$1000及監禁6個月, 如該人為懲教署人員或 受僱於監獄的 其他人, 除可受上述懲罰及任何其他懲罰外, 並可被撤職。 (由1969年第19號第8條修訂)C8D74AB62542840B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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